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繳納土增稅 沒想到曾這樣做 慘遭補稅而悔不當初!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核准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經查獲有租賃情形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老王從朋友口中得知,出售房地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2年前將屏東市區一戶舊公寓出售後,也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率,沒想到日前卻接獲稅務單位通知,以老王曾將舊公寓短期出租,不符自用住宅優惠規定,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增稅,讓老王相當懊惱,原本在售屋前先短期租賃想多點收入的作法,真是得不償失!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核准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經查獲有租賃情形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該局將自114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辦理清查作業。
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如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一生一次)或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前5年內沒有出租(包含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才可以適用。
財稅局說明,因租賃資料作業時間有落差,該局每年均就以前年度核准自住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案件辦理相關清查作業,提醒民眾於移轉當下應如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被補稅。
稅務專家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因騰空房屋土地必須搬家並遷移戶籍,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經不在該地者,原本不能繼續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之需求,凡是在遷出戶籍地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地期間距離其出售未超過1年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但如超過出售之日起30天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申報移轉現值者,應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