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吉這下可派上用場!財產受禁止處分可申請以第三人財產擔保 塗銷禁處登記
欠稅人如有移轉該財產之需要,可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小王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但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款,只好向稅務人員請教,有何種方式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讓小王處理土地買賣以還債與繳稅。稅務專家指出,可採取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有移轉該財產之需要,可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舉例說明,小王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法將其名下財產A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小王因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但有移轉A土地之需要,因此提供好友阿明的第三人不動產作足額擔保,經辦妥抵押權設定後,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禁止處分登記。
稅務專家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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