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阿公農地免徵遺產稅 沒想到農地被徵收 專家:安啦!這樣適法免補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若是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阿明2年前繼承阿公留下的南部鄉下一筆3分農地,即從北部返鄉耕種農地,也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且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沒想到今年初卻收到公所通知農地將被政府徵收,阿明記得繼承農地若是在管制期間5年內移轉,將被補徵遺產稅,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詢問,得知徵收農地符合免徵遺產稅規定,這才讓阿明安心!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若是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稅務專家指出,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稅務專家也提醒,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係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業用地為基準,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業用地補徵遺產稅。
另外,阿明的好友小李也有一筆繼承的農地,他曾經有部分當停車場短期租賃違規使用,現況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日後移轉他人時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對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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