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生活重心不在此」遭國稅局否准退稅

2025/07/31 12:22文/記者朱語蕎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除了有辦竣戶籍登記,還要有「實際居住」的要件。(資料照)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除了有辦竣戶籍登記,還要有「實際居住」的要件。(資料照)

政府為鼓勵自住,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得享有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除了有辦竣戶籍登記,還要有「實際居住」的要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因此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

因此,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之要件。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21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之後在2022年3月31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甲君又於2023年3月另購買臺北市B房地,並向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但經查核發現,甲君簽約出售高雄的A房地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根本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否准退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免費訂閱《自由體育》電子報

熱門賽事、球星動態不漏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本日最多瀏覽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