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流建廠需求提高 建廠期間與完成後 合規使用皆可享工業用地優惠地價稅
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不論是建廠期間或者是建廠完成後,只要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提供相關文件,無論自用或出租使用,皆可適用10‰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王老闆在海外投資設廠多年,考量已打拼大半輩子,想要回台設廠,因此在南部尋求建商的工業區土地,終於在嘉義取得需求工業地,聽朋友說,在工業地合規建廠,可申請工業用地優惠地價稅,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請益,了解符合規定使用,建廠期間與完成後,包括自用或出租,居然都可申請適用10‰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讓王老闆開心不已!
對此,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不論是建廠期間或者是建廠完成後,只要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提供相關文件,無論自用或出租使用,皆可適用10‰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興辦工業人於工業用地建廠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但須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需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公司證明或切結書等其他相關文件,以供審核起造人是否為工業興辦人,且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並須加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稅務專家提醒,建廠期間工業用地如經核准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建廠完成後,如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工廠登記核准函,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相關新聞
本日最多瀏覽
熱門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