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青年外地就學 以為設籍滿6年適用房地合一稅400萬元優惠 一查補稅百萬
稅務專家提醒,自住房地交易400萬元免稅優惠之規定,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而「自住」房地的判斷,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標準,且必需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
小李的父母早於7年前,即將位於鳳山的一處大樓3房贈與小李,但多年來小李一直在北部攻讀研究所,畢業後也在北部就業,鳳山的3房也在3年前曾短暫低價承租給親友,小李原本以為一直設籍在鳳山已滿6年,因此去年將房屋售出並申請自用住宅400萬元免稅優惠,沒想到國稅局派員實際前往社區調查,發現小李並未實際居住且房屋曾租賃,因此核定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反而補稅逾114萬元,讓小李接到補稅單時,臉都綠了!
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包括:(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稅率者。
同時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交易400萬元免稅優惠之規定,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而「自住」房地的判斷,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標準,且必需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
舉例說明,小李於113年7月出售其於107年4月受贈取得之鳳山A房屋,自行申報課稅所得57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1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小李目前仍單身,並且自民國97年起,即設籍於A房屋,但是自107年起至出售期間皆在外地就學、並就業,且A房屋有出租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國稅局因此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納稅額114萬餘元。
稅務專家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設籍或實際居住者,非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即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之適用要件不符。如要適用自住房地優惠,必須特別留意自住三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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