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繼承房產卻一直由家人自住 專家:注意須重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 稅率可差4倍
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縱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小王父親前陣子過世,由他繼承父親名下的房地,小王卻從親友那邊聽說,土地辦好繼承過戶後,還要去申請地價稅優惠,不然11月要繳的地價稅會變多,可是房屋同樣自己家人在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戶籍也沒遷出,這樣仍然要重新申請嗎?
地方稅務局說明,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異動後,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新所有權人必須以自己名義另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屬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等要件,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依據稅法規定,因「繼承」也屬於土地所有權異動,因此小王的父親(原所有權人)死亡,繼承土地的小王(新所有權人)於向地政機關辦竣登記後,須另行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縱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嗣後如再遷入戶籍符合要件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專家提醒,114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把握在11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才能適用;如未申請,則按一般用地稅率(即10‰~55‰之累進稅率)累進課徵,兩者相差至少4倍。
另外,地上建物原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收回自用,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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