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想帶回契約審閱得先掏錢?雙北多建案爆違規「潛規則」

2025/09/03 20:32文/記者朱語蕎

消基會調查雙北建案發現,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呼籲政府應強化稽查與懲處。(消基會提供)消基會調查雙北建案發現,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呼籲政府應強化稽查與懲處。(消基會提供)

在高房價與高房貸壓力的時代,購屋不僅是人生重大投資,更是長期財務負擔的起點。由於購屋契約涉及龐大金額、複雜法律條款及履約風險,消費者能否在簽約前獲得充分時間閱讀與理解契約,直接影響其權益保障。

消基會於今年420日至730日,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多數案場雖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範,應提供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實務上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此外,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若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上述規範,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消基會於今年420日至730日調查雙北市預售屋及新成屋案場,調查內容以是否主動提供完整契約書;是否可攜回審閱並提供至少5日審閱期;是否附加金錢、證件或借據等取閱條件;履約擔保機制類型以及交屋保留款比例是否達總價5%進行查核。

消基會表示,調查發現,有附加不合理條件的包括「新碩永傳」、「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另外,「頂溪大苑」、「敘文山」,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 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值得肯定的是,「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大安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履約保證部分,多數建案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消基會表示,「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裁罰,並公布違規名單,形成市場壓力。另外應要求接待中心張貼「契約審閱權」告示並附QR碼下載契約範本。
政府應加強宣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讓民眾知悉,可以充分閱覽預售屋契約書內容,再行購屋。
針對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消基會表示,應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以契約透明建立口碑與品牌信任,從長遠看有助銷售。
消費者部分,消基會表示,應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此外,可善用審閱期間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
此次調查顯示,雙北地區部分建案雖在制度上已受法律規範,但實務上落實度仍不足,甚至有業者採取變相阻礙方式,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威脅。消基會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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