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直由親哥哥自住且設籍 申報房地合一稅卻不符自住三要件 慘遭補稅百萬

2025/09/05 07:58文/記者林耀文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應特別留意自住三要件。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應特別留意自住三要件。

老王在高雄三民區與鳳山區共擁有2間房屋,其中鳳山一間大樓3房一直讓親哥哥自住且設籍,老王持有鳳山大樓3房已滿6年,日前出售房屋後,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並自行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後,以10%稅率申報房地合一稅60萬元,沒想到上週卻收到國稅局補稅單,以不符自住三要件,要求老王補稅140萬元,老王這下才驚覺,原來親哥哥自住且設籍滿6年,是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免稅額400萬元的自住條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同時必須滿足自住三要件,包括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舉例來說,老王於114年8月1日出售其位於108年5月16日買賣取得之鳳山大樓房地,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1,00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應納稅額60萬元。

國稅局於查核時卻發現,老王於鳳山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14年8月),僅有老王之兄長寶哥設戶籍並居住該房地,老王雖持有鳳山大樓房地超過6年,惟非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並居住於鳳山的大樓房地,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補稅額140萬元。

稅務專家特別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應特別留意自住三要件。

另外,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如重購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出租、營業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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