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移轉房產給親屬注意了!須主動申報贈與稅 證明買賣資金來源免徵贈與稅
民眾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已相當常見,但是必須特別注意,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與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1779萬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萬元〔(177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特別提醒,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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