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漏水修不好?專家揭真相:管委會跑不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屋頂之構造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圖/資料照,示意圖非新聞所述社區)
新北市一處屋齡近30年的大樓社區,近期傳出其中一戶頂樓反映漏水,由於頂樓平台長年欠缺維護,導致頂樓住戶室內出現水痕、滲漏,室內裝潢亦遭受破壞,居住品質大受影響。該頂樓住戶指出,頂樓多次漏水,過去修繕數次未果,近期再度出現漏水狀況,但經反映社區管委會未積極處理,反而寄送存證信函要求住戶拆除冷氣室外機,讓人質疑規避責任。
該頂樓住戶認為,冷氣室外機確實可考慮拆除,但若要拆,也應全社區頂樓所有物品一致執行拆除,否則等於針對特定住戶,此外,住戶質疑,管委會從未針對頂樓進行清潔及修繕導教排水堵塞積水,反而以冷氣冷凝水為由要求拆除,難免引發爭議,尤其去年法院判決書已明確載明「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管委會理應依法辦理。
社區主委指出,該戶於屋頂加裝冷氣室外機及加壓馬達,長年滴水積水,責任難以完全推給管委會,她進一步說明,區權會已決議由住戶與管委會各自分攤一半費用,管委會只能按照規約走,同時也強調,涉及公共設施不應隨意加裝私人物品。據了解,該社區部分住戶為了安全起見,將冷氣室外機架設頂樓,也有其餘私人物品閒置。
針對此案,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屋頂之構造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同法第10條第2項更明定,修繕、管理與維護責任均由管委會承擔,若頂樓漏水導致住戶損害,管委會確實有義務處理。
至於規約新增「住戶需自付一半修繕費」的內容,郭紀子強調,規約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修繕義務不得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免除責任,費用分擔亦不得任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行決議或規約另為約定。他也提醒,若住戶多次協商無果,為避免損害擴大,可先行修繕,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管委會,作為日後求償依據。
郭紀子指出,屋頂之構造屬於社區共用部分,管委會必須依法負責修繕,才能保障住戶居住安全,避免類似爭議持續升高,造成社區內部矛盾,此外,冷氣室外機是否是造成漏水問題,需由專業人士進行判斷,方能歸納整理出責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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