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鬆綁換屋協處期達18個月 各地卻清查土增稅重購退稅案 注意自住三要件
9月開始不少地方稅務局已陸續進行「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動作,須特別注意列管期間的相關義務與自住三要件,查核不符合規定者,將依法須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央行甫於8日宣布,針對換屋族的信用管制措施,將出售原有房屋的期限由一年延長至18個月,並溯及去年9月20日以後的貸款案件均適用。但從9月開始,不少地方稅務局已陸續進行「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動作,曾申請並核准重購退稅的民眾,須特別注意列管期間的相關義務與自住三要件,查核不符合規定者,將依法須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要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差額,以減輕重購自住土地之負擔。為防杜優惠遭不當利用,經核准後將列入管制5年。
稅務專家進一步提醒,常見導致追繳的情形包括:於管制期間內將房地以買賣、贈與或其他方式移轉他人(配偶間移轉亦包含在內);將房屋出租或作為營業場所而非自住使用;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數遷出戶籍,致不符合自住等三種要件。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當土地所有權人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時,要特別注意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時,「出售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是符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
舉例而言,民眾於113年1月1日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但其出售之土地於114年2月2日始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等人遷入戶籍,並不符合113年1月1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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