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售半年居然還收到房屋稅單 莫非詐騙?專家:注意這日期為房屋稅繳納分界
注意!房屋在今年2月28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或未保存登記房屋,在2月28日尚未完成契稅申報及繳納,114年期的房屋稅,還是會以原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
小陳因工作必須調往北部緣故,因此將嘉義縣的房屋於半年前就已經賣出去,但日前卻收到房屋稅催繳通知書,讓小陳感到相當可疑,為什麼房屋早已售出半年,居然還會收到催繳今年的房屋稅單,莫非是詐騙集團找上門?
對此,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並且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即使屋主雖然持有房屋不足1年,仍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若是民眾的房屋在今年2月28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或未保存登記房屋,在2月28日尚未完成契稅申報及繳納,114年期的房屋稅,還是會以原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反之,如果於2月28日當天買賣登記取得該房屋,則114年期房屋稅就會以新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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