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萬事免稅」?這件事沒注意 恐多繳土增稅
許多房東響應政策成為「公益出租人」,以減輕租稅負擔、響應社會住宅政策,但可別以為當上公益出租人就「萬事免稅」。(圖/資料照)
許多房東響應政策成為「公益出租人」,以減輕租稅負擔、響應社會住宅政策,但可別以為當上公益出租人就「萬事免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若在租約期滿後立即出售房地,恐因不符自用住宅條件,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10%的自用優惠稅率,一旦忽略時間間隔規定,將可能多繳數十萬元稅金。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雖然公益出租人可享有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但若在租期屆滿後急於出售,卻忽略「自用住宅」的認定門檻,將喪失享有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的權利。
稅務局解釋,依《土地稅法》規定,房地若要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同時符合持有超過六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滿六年,且「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等要件。由於公益出租期間屬於「出租行為」,因此即便是配合政府政策釋出住宅,仍不符合自用條件。
該局舉例,若公益出租人出租至114年7月1日租期屆滿,欲適用10%自用稅率,必須等到115年7月1日或119年7月1日後再出售,確保出售前一年或五年內未出租,方可享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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