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要看「物價指數」?他賣房虧本仍遭補稅10萬 稅務局親揭原因
繼承房產之後轉售,取得成本應按受贈時之的房屋評定現值以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資料照)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地,都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國稅局提醒,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受贈時之的房屋評定現值以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舉例,民眾甲君於2013年1月6日購買一處總價1200萬元房地,於2016年2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2024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移轉,並於2024年11月11日申報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5萬元,其中含甲君取得該房地1,200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5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包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
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1,0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88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725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3%+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3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8萬3千100元】。
而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則為5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補繳稅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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