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想退稅?太天真!」土地增值稅一樣得繳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若買賣雙方事後合意解除契約,必須重新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屬於另一筆移轉行為。(圖/資料照)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近期有民眾詢問,若土地買賣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故雙方同意解除契約,是否可退回原先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若買賣雙方事後合意解除契約,必須重新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屬於另一筆移轉行為。辦理時,應由雙方備妥「合意解除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待稅款繳清後,方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返還移轉登記。
至於原先完成買賣移轉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因契約解除並不屬於「同一筆交易的撤回」或「登記錯誤」範疇,法律上視為新的一次移轉行為,並非退還原交易的情形,因此無法申請退稅。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課徵,凡土地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發生所有權移轉時,地主須就土地漲價部分繳納稅款。稅額計算以土地原始取得時的地價與移轉時核定的現值差額為基礎,再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課徵,稅率一般為20%至40%不等,若符合自用住宅或重購退稅條件,則可依規定享有減免優惠。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交易在完成所有權移轉後若再解除契約,除需重新繳納土地增值稅外,還可能涉及契約解除條件、貸款清償與登記費等程序,建議在簽約前審慎評估交易條件,並確認解除契約的法律與稅務影響,以免事後衍生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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