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房亂動就得追稅 稅務局揭唯一不被追繳的情況

2025/11/11 21:13文/記者張瀞勻

信託目的不違背自用住宅規定,並符合重購退稅相關要件者,仍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圖/資料照,記者鄭琪芳攝)信託目的不違背自用住宅規定,並符合重購退稅相關要件者,仍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圖/資料照,記者鄭琪芳攝)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部分已納土地增值稅。惟若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五年內再度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所有權人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但該土地上的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為住宅使用,且信託目的不違背自用住宅規定,並符合重購退稅相關要件者,仍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

所謂「自益信託」,是指信託財產的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也就是土地或房屋雖登記為信託名義,但實際利益仍歸原所有人本人所有,這類信託常見於資產保全、遺產規劃或稅務考量等用途。若信託後該不動產仍為自住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稅法上仍視為委託人本人持有,不會影響其享有自用住宅用地或重購退稅的權益。

稅務局強調,若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在完成移轉登記後五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仍符合前述條件者,與一般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形不同,無須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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