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一搬錯 房屋稅恐暴增近4倍!台中稅務局提醒這關鍵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後,自住房與非自住房的稅率差距拉大,若未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的條件,恐導致房屋稅從1%暴增至最高4.8%。(圖/資料照)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後,自住房與非自住房的稅率差距拉大,若未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的條件,恐導致房屋稅從1%暴增至最高4.8%。民眾若為申請補助、小孩就學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可能不慎喪失自住房稅優惠,成為新制上路後的最大地雷。
稅務局說明,住家用房屋若要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或1.2%)課徵房屋稅,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一、該房屋不得有出租或營業情形;二、須為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全國合計不得超過三戶。若未達上述條件,將自次期改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除外)課徵。
舉例來說,若屋主原本符合自住條件,但因孩子就學或申請補助臨時將戶籍遷出,使該屋內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就會被認定不再符合「自住」定義,下一期起稅率即改按非自住房屋計算,等於房屋稅負瞬間增加3至4倍。
地方稅務局強調,若民眾已重新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回,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內(即3月22日前)主動申報,經核定後即可恢復自住房稅率;若使用情形未再變更,未來即可免再申報。
房屋稅新制目的在於落實「居住者享優惠」原則,避免空屋或投資性住宅享有與自住同樣的稅率,呼籲民眾應隨時留意戶籍登記狀況與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避免因一時遷戶或疏忽,導致房屋稅率翻倍上漲、平白增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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