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繼承房地注意!符合「這條件」沒還完的房貸也能列入扣除

2025/11/20 07:38文/記者朱語蕎

 

繼承還有房貸的房產,轉售後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的房地價值,符何條件也可減除剩餘房貸。(資料照)繼承還有房貸的房產,轉售後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的房地價值,符何條件也可減除剩餘房貸。(資料照)

民眾在繼承房地時,若一併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下的未償還房貸,之後要出售該筆房地時,該如何處理剩餘房貸餘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的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上述所說的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同樣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都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2023年4月間繼承其父2021年4月間購入的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的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

甲君於2024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一樣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的借貸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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