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被凍結還可能被限制出國?專家揭「很多人不知道的最後生路」
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滯欠應納稅捐及罰鍰合計1,900餘萬元,其名下財產遭通知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圖/資料照,記者鄭琪芳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可依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滯欠應納稅捐及罰鍰合計1,900餘萬元,其名下財產遭通知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於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後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甲君遂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作為欠稅擔保。
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外,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其擔保品計值足額保全稅捐,遂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並解除出境限制。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完成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均可依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
若能提出公允客觀之時價資料,經查明屬實者,也得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市場價格、各縣市同業帳載房地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價格、大型仲介公司扣除佣金後的實際售價、法院拍賣或國產署出售房地之價格等。若具多筆資料,可採平均數為時價。至於土地或房屋已設定他項權利者,則須扣除該權利價值或擔保債權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滯欠稅捐,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欠稅人亦可能遭限制出境。如有財產移轉或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以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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