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回配偶名下土地卻被課稅?一個常見迷思讓繼承人全傻眼
出名人將土地移轉給繼承人時,法律上仍視為一筆新的移轉行為,必須依《土地稅法》第28條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圖/台中市稅務局)
陳小姐日前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其配偶於2011年購買土地時,因故以姊姊名義辦理借名登記,但配偶在2020年死亡後,陳小姐於2022年提起訴訟,請求姊姊返還該筆土地,司法程序於2023年判決確定,判定姊姊應將土地移轉給劉君的繼承人,但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以為借名登記僅是把所有權人名稱改回原持有人,不需課稅,但實務上並非如此。依規定,借名登記屬於「債權契約」,並非真正的所有權移轉;換言之,借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承接的並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向出名人請求返還土地的「債權」。
因此,當出名人將土地移轉給繼承人時,法律上仍視為一筆新的移轉行為,必須依《土地稅法》第28條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地方稅務局提醒,只要發生所有權移轉,無論原因為買賣、自訴返還、法院判決,均須依規定申報並課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本案為例,繼承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計算方式為:由出名人於2011年取得土地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再以繼承人於2022年提起訴訟時的公告現值作為本次移轉現值,依兩次公告現值差額計算漲價總數額,並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也提醒,類似借名登記、返還土地或法院判決移轉的狀況時有所聞,民眾若不清楚計稅方式,應及早向地方稅捐機關洽詢,以免因程序或期限延誤而產生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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