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重劃分回地小心踩雷 !「取得日」不同 漏報房地合一稅恐遭罰

2025/11/27 10:25文/記者朱語蕎

出售市地重劃分配回的土地,要注意取得日期。(示意圖、高市府都發局提供)出售市地重劃分配回的土地,要注意取得日期。(示意圖、高市府都發局提供)

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所獲分配的土地,要注意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土地,因兩者取得日的認定不同,小心漏申報房地合一稅遭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陳君於民國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的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即108年4月24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

或因重劃獲配的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此外,若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是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要特別留意。

免費訂閱《自由體育》電子報

熱門賽事、球星動態不漏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本日最多瀏覽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