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失業房貸繳不起 老爸無償幫忙先還800萬房貸 慘遭課徵55.6萬贈與稅
注意了,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近二年來新青安房貸吸引不少年輕購屋族進場一圓買房理想,住在高雄的小明去年初看到房市交易增溫,在市區購入一間2房新屋,沒想到今年過年後卻失業,800萬元房貸繳不起,老爸不忍兒子房屋將遭法拍,將800萬銀行定存解約後,無償幫忙清償兒子房貸,沒想到老爸日前卻接獲國稅局通知,已超過年度贈與額244萬元,因此必須課徵55.6萬元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也發現,由於一些家庭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小明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1000萬元,嗣因小明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小明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稅務專家提醒,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值得注意的是,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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