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批建物屋頂光電法恐縮水 內政部回應:將納建使照審查程序
民團呼籲政府,應維持《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原有適用範圍,納入公有建物、私有建物及工廠屋頂。(資料照)
內政部於今年初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建物達 約 300 坪者,每約6坪須設置 1 kW 太陽能板。然而自2023年起已召開8次研商會議、廣納意見之共識,《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預告至今已近1年,正式公告上路仍遙遙無期,
10日有民間團體包括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等近20個公民團體,共同出面招開記者會指出,屋頂光電早已是社會高度共識,也是城市能源責任的基本配備,行政院應儘速於今年底前公告《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並堅定維持《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原有適用範圍,納入公有建物、私有建物及工廠屋頂,使都市真正負起用電責任,讓綠電成為日常基礎設施,推動淨零建築落實,確保台灣能源轉型不致破功。
民團表示,內政部試圖限縮適用建物的涵蓋範圍,此舉恐將直接削弱屋頂光電政策的實質效力,使都市本應承擔的用電責任再度被推遲,不僅阻礙台灣減碳進程,也將削弱災時分散供電的民防基礎。
對此,內政部回應表示,為強化國家能源及防災韌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刻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內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強調政府以務實可行方式推動屋頂光電,未來也會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穩健落實國家能源轉型。
內政部表示,凡是新建的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20平方公尺即應設置1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根據統計,雖僅占10%建照申請案件量,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佔全體占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kW)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能在不增加過多行政審查負擔下,創造最大的綠能效益。
此外,考量臺灣位處地震、颱風頻發地區與居住安全, 本標準已明確規範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當災害導致外部電網中斷時,建築物自身仍具備獨立供電功能,以作為國家防災韌性的關鍵防線。
內政部指出,為確保制度順利推動,太陽光電的設置作業參考現行建築管理模式,納入「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的審查程序中,並要求起造人需檢附相關圖說及證明文件。
同時,本標準也明定起造人在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移交前,必須辦理太陽光電設備的變更與移交作業,以確保後續由管委會取得發電與收益,並明確維護管理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