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掉還被追房屋稅?原來關鍵不是「過戶日」
房屋稅是以每年2月的末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115年度就是2月28日。
隨著不動產買賣、贈與或繼承情形日益頻繁,常有民眾在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疑惑「房子已經賣掉,為何還要繳房屋稅?」或「剛買房還沒住,為何就要負擔房屋稅?」
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每年2月的末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由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應納稅額。
換言之,只要在這一天,房屋的所有人就是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會收到主管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至於過戶前後入住與否,並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認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每年5月1日起至31日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自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的6月30日。不論房屋於課稅期間如何移轉過戶,只看2月末日房屋所有人為何人,由其繳納當期房屋稅,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關鍵就在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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