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賣地尚未過戶就往生 兒子繼承注意須列報遺產 未收款列報債權

2026/01/15 23:59文/記者林耀文

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老王去年底剛將台南一筆土地售出,尚未過戶即因病過世,老王的兒子小明繼承土地,卻擔心恐須繳納大筆遺產稅,趕緊向稅務人員洽詢,才安心按照稅法規定申報遺產與債權,也不致因漏報而遭國稅局罰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

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稅務專家以老王案例說明,老王於114年12月初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某乙,但老王因病於114年12月底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某乙,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老王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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