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銷售卻不合法?消基會揪出25案 預售屋「契約審閱權」成空話

2026/01/17 00:43文/記者張瀞勻

房價居高不下,預售屋交易金額動輒上千萬元,對多數家庭而言,往往是「一生一次」的重要消費決策。(圖/資料照)房價居高不下,預售屋交易金額動輒上千萬元,對多數家庭而言,往往是「一生一次」的重要消費決策。(圖/資料照)

房價居高不下,預售屋交易金額動輒上千萬元,對多數家庭而言,往往是「一生一次」的重要消費決策。然而,消費者在正式簽約前,是否真能在未受交易壓力、充分理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作出選擇,仍備受質疑。消基會於2025年10~12月間針對台中、台南及高雄地區34個實際銷售中預售屋建案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25案被列入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之名單,但在「契約審閱權」的實際落實上,仍普遍設下各式門檻,使消費者在尚未充分理解權利義務前,即承受金錢或交易壓力,顯已背離法規設計的保護初衷。

消基會調查發現,預售屋契約書在實務中往往不是「依法即得審閱」,而是被附加各種條件,包括須先支付訂金或保留金,始得取得或攜回契約書,僅能在接待會館現場短時間閱讀而不得帶回,必須簽署借閱同意書並於限定期間內歸還,或需先留下個資,甚至被要求約定簽約期限後才提供契約內容。

在履約擔保方面,多數建案均有登記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或同業連帶擔保等機制;其中,「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不過調查中,多數銷售人員僅以「依法都有保障」作為簡略說明,卻未清楚告知不同擔保機制在建商倒閉、工程停擺或無法交屋時的實際保障差異,導致消費者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難以評估自身實際承擔的風險程度。

在交屋驗收保留款方面,多數建案表示符合「房地總價5%」之規定。消基會提醒,比例達標僅是最低門檻,仍須持續監督業者是否透過其他名目提前收款,或在交屋流程中對消費者施加壓力,使保留款的實質保障功能被削弱。本次調查中,部分業者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仍有不足。

消基會指出,預售屋買賣契約屬高度專業之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依法即享有在未支付任何款項前,充分審閱契約內容之權利。若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相關規範外,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之「顯失公平」行為。該條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並不以「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即屬違法。

至於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之業者名單,消基會說明,以下係依實地調查結果整理,呈現限制契約審閱權或未善盡資訊揭露義務之情形,並定性為「未充分落實法規規範精神」,供主管機關後續查核與市場檢視之用(詳見表四)。

調查顯示,以支付訂金或保留金作為契約審閱前提者,占32.4%,包括同興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DE左岸)、峰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昂峰京澄)、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聚悅臻心)、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允將沐溡)、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代公園大廈)、力漢建設/力弘建設、海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明森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明森丰川、沐光)、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鉑悅案)、和築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和築豐彩)以及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象文化豆)。

僅限於接待會館現場閱讀、附條件借閱或實質壓縮審閱時間者,占17.6%,包括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泓瑞拉拉漾、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須出具身份證並簽借據)、三地建設、國城建設、世界之心二期/希望之翼(須簽約才能攜回)及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知·道明案)。

另有20.6%的建案未主動提供契約書,而改以「自行上網查詢」取代,包括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勤美之真)、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琉蘊)、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亞昕丰山)、長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春福睦森仁德公園段建設、遠雄山禾,以及上和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水精湛2),至於明確表示不提供契約書供審閱者,占2.9%,為晉基建設。

消基會最後呼籲,買房不該是一場賭博。當消費者願意付出畢生積蓄購屋,國家與制度就有責任確保他們在簽下名字之前,真的看得懂、問得到,也想得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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