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轉貸多借反踩雷 自住利息扣除上限只認「這金額」
房貸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誤以為「有繳房貸利息就一定能扣」,卻忽略實際適用條件。(圖/資料照,黃柏榮攝)
房貸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誤以為「有繳房貸利息就一定能扣」,卻忽略實際適用條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近日即提醒,若房屋未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或轉貸金額超過原購屋貸款,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恐遭剔除。
國稅局舉例,甲君原本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尚有500萬元本金未清償,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清償原貸款。雖然實際貸款金額提高至800萬元,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僅能就「原購屋貸款未清償的500萬元」所支付的利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其餘超出部分不得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但必須同時符合相關要件。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須符合三項條件,包含房屋須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完成戶籍登記,同時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須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相關單據。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係以每年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若納稅義務人將原購屋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只要是在原來購屋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核實列報,但須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建物索引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前,務必確認房屋使用情形、戶籍狀態及貸款結構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因誤解制度而遭剔除扣除額,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