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才剛繼承又出事 5年內「沒繳過稅」照樣被課遺產稅

2026/01/26 09:08文/記者張瀞勻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的財產,僅在「已繳納遺產稅」的情況下,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圖/資料照)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的財產,僅在「已繳納遺產稅」的情況下,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圖/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的財產,若當時未繳納遺產稅,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常因誤解法規而遭補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986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所規定的「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得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期間內因連續繼承而重複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

不過,該項規定的適用前提,是該筆財產在前一次繼承時「已完納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當時因未達課稅標準而未繳遺產稅,並不存在重複課稅問題,依法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老陳於2018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一筆,價值1,000萬元,其兒子陳先生依法繼承該土地,其後陳先生於2022年6月1日死亡,繼承人丙君申報陳先生遺產稅時,誤將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填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位,未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老陳當年遺產稅因未達課徵標準,實際上並未繳納遺產稅,依法不符「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適用要件,必須將陳先生繼承自老陳的土地列入陳先生遺產總額,並補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的財產,僅在「已繳納遺產稅」的情況下,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若繼承當時未實際繳納遺產稅,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依法列入課稅,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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