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地注意!想靠「地號合併」節稅?一關鍵沒過關 自用優惠稅率沒了

2026/01/26 22:40文/記者朱語蕎

地號合併前該土地不屬於建物坐落的基地,即便合併後出售,該部分面積仍須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資料照)地號合併前該土地不屬於建物坐落的基地,即便合併後出售,該部分面積仍須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資料照)

許多地主在出售土地前,為了簡化作業或追求更高的資產開發價值,習慣將多筆地號進行合併。但地方稅務局提醒,並非土地地號完成合併,就能全數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若合併前該土地不屬於建物坐落的基地,即便合併後出售,該部分面積仍須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地主切莫因計算錯誤而影響售地財務規劃。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針對「建物坐落基地」所提供的減免措施。

稅務局舉例,土地所有權人有甲、乙地號2筆土地,地主將建物坐落基地甲地號與自有相鄰的乙地號土地合併,但因乙地號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座落基地,即便建物基地地號記載為甲基地,但該部分在出售時,仍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部分面積會按一般稅率課徵,導致最終稅率與地主預期有落差。

稅務局強調,土地所有權人在進行不動產買賣及地號合併前,應先釐清各筆土地的原始使用狀態與稅務適用範圍。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與否,關鍵在於「實質坐落」的認定,而非僅看合併後的地號名稱。買賣土地前可先向稅務機關查詢,或諮詢專業人士進行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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