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退你100萬、國稅局卻開罰14萬 房地合一最常見誤區曝光

2026/01/27 21:59文/記者張瀞勻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宗案例,甲君於2024年度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以原簽約買賣合約所載總價1,3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圖/資料照,記者朱語蕎攝)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宗案例,甲君於2024年度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以原簽約買賣合約所載總價1,3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圖/資料照,記者朱語蕎攝)

近年房市交易轉冷,不少建案為提高成交意願,陸續出現與買方「合意降價」、變更設計後退還價款等情形,但也有民眾因此誤踩稅務地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若購屋過程中曾因設計變更、折讓或退款而調整價金,卻仍依原合約總價申報,恐被認定為短漏報所得,面臨補稅甚至裁罰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出售房地所申報的交易所得,原則上採「核實認定」,若屬買賣取得,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的成交價額為準,而非僅看最初簽約的合約總價。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宗案例,甲君於2024年度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以原簽約買賣合約所載總價1,3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然而,經國稅局審理後發現,該案在購屋過程中曾因房屋辦理變更設計,與建商合意追減價款100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返還。

國稅局指出,甲君實際支付的房地成交價額應為1,200萬元,而非原合約所載的1,300萬元,該筆退款亦清楚載明於交屋結算清單中,屬於明確可得知的購屋折讓事實。甲君卻仍以原合約總價申報,導致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

即便甲君主張是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未另取得折讓單據,但國稅局認定,既然已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價款,並於交屋時完成結算退款,即應據實申報實際取得成本。最終,除補徵應納稅額外,甲君另遭裁罰14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在房地交易過程中,曾有價款調整、退款或折讓情形,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務必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若發現漏報或申報錯誤,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主動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才能避免遭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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