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把3筆農地送給兒子 「這關鍵」過世後竟免併入遺產稅

2026/01/28 16:07文/記者張瀞勻

不少民眾為了提前規劃資產傳承,會在生前將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但也常擔心若在短時間內過世,是否仍會被認定為遺產而補課遺產稅。(圖/資料照)不少民眾為了提前規劃資產傳承,會在生前將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但也常擔心若在短時間內過世,是否仍會被認定為遺產而補課遺產稅。(圖/資料照)

不少民眾為了提前規劃資產傳承,會在生前將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但也常擔心若在短時間內過世,是否仍會被認定為遺產而補課遺產稅。對此,國稅局表示,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即使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的農地,仍有機會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後續仍須留意農地使用年限的限制。

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法定順序繼承人,原則上仍須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立法目的在於防堵臨終前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不過,若該項贈與本身依法屬於免課遺產稅的情形,則不在此限。

進一步來看,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若於死亡前2年內,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類農地原本即屬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因此該項贈與行為並非規避遺產稅,不須再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農地雖可免併計遺產稅,仍須遵守後續使用限制。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須持續將土地作農業使用,若未持續農用,且未在主管機關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或恢復後再次違規未農用,將被追繳原本免徵的贈與稅。但若因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不在追稅範圍內。

舉例說明,陳先生於2024年10月20日將3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其子,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後陳先生於2026年1月5日過世。由於該贈與農地符合免徵遺產稅規定,即便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仍不須併入陳先生遺產總額課稅;但兒子仍須自2024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持續將該土地作農業使用,否則將面臨補繳贈與稅的風險。

國稅局最後提醒,民眾在進行農地贈與與繼承規劃時,除留意是否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外,也應特別注意農地使用年限與相關管制規定,以免因未符農用要件,反而產生補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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