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就免繳土增稅? 注意徵收或重劃二種模式開發 土增稅額差很大!
地主注意!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賦稅徵免亦不同。(圖:本報資料照/台南市府提供)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區段徵收與土地重劃作業,以整合地籍並提高土地利用,並針對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採徵收方式開發,可免繳土地增值稅。但是,稅務專家提醒,若公設保留地採重劃方式開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得減徵40%土增稅,徵收或重劃二種開發模式,對於公設保留地繳納土增稅的規定,差異相當大!
南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經由都市計畫劃設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但是,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賦稅徵免亦不同。
稅務專家舉例,老陳去年申報移轉一筆位於官田區的道路用地,依照區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將來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因此,無法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小徐申報移轉新營區一筆劃為學校用地的公設保留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則備註,「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因此可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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