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當冤大頭!地價稅飆漲 4 倍?只因少做「這動作」

2026/02/11 08:42文/記者張瀞勻

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同時符合「實際自住」與「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條件。(圖/資料照)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同時符合「實際自住」與「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條件。(圖/資料照)

不少民眾反映,名下土地原本曾供營業商號使用,但商號早已遷出、停業,實際也已作為自住使用,卻發現地價稅仍未全數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感到相當疑惑。

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同時符合「實際自住」與「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條件,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需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若地上房屋仍存在供營業使用的事實,即使商號後續已停業、遷移或註銷,未完成相關申請前,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標準。

稅務局指出,若原本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已確實改為自用住宅,土地所有權人須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查核確認已無營業或出租情形後,地價稅才可改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另外,稅務局也提醒,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非自動適用,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內提出申請,也就是每年9月22日前完成申請,當年度才能享有優惠;若逾期申請,則須自申請的次年起才會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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