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明明有證書、賣掉卻要繳稅?原來是「這項紀錄」在作祟
依法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前提是土地確實維持農業使用狀態。(圖/資料照)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名下有1筆農地目前未作農業使用,如果未來出售,是否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此,稅務局說明,依法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前提是土地確實維持農業使用狀態。
稅務局指出,若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的農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曾被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然在期限內改善,但日後再度出現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未來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換言之,農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前提,在於「持續作農業使用」,一旦發生違規且未依規定改善,或出現二次違規情形,即可能喪失免稅資格。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而遭查獲,務必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農用,且後續不得再有違規情事,否則未來移轉時,將增加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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