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房東逃漏稅卻石沈大海? 國稅局曝:沒有「這證據」無法受理

2026/02/12 18:00文/記者朱語蕎

想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提供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具體事證。想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提供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具體事證。

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但國稅局提醒,若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檢舉人是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將依同要點第16點規定,通知檢舉人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在社群網站張貼出租房屋訊息,乙君擷取網路截圖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稅。但因網路資訊屬公開資訊,並非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乙君敘明甲君涉及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但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體逃漏稅事證,因此無法受理。

國稅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民眾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事,檢舉時除應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請併同檢具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國稅局,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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