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戶籍也沒用!他換屋「設籍時間」順序錯 百萬退稅全落空
民眾換屋想適用重購退稅,要記得舊房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資料照)
近期有民眾詢問,如果在2024及2025年各買了1間房地,今年打算出售2024年購入的房子,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規定?
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掉舊「自住房地」,舊房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
另外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
所以交易的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9年4月取得A屋,2020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但在2021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
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2020年3月取得B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2021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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