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115年度累進起點地價達77.5萬元 基本稅率與最高累進稅率可差5.5倍
屏東115年度累進起點地價達77.5萬元,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倍數按累進稅率15‰至55‰課徵。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1次。屏東115年度累進起點地價達77.5萬元,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倍數按累進稅率15‰至55‰課徵,基本稅率與最高累進稅率可差5.5倍。稅務專家提醒,地價稅若欠稅未繳納,必須繳清欠稅與滯納金,才可辦理土地移轉過戶。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指出,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經計算後屏東縣115年累進起點地價為77萬5,000元,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本縣土地,地價總額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倍數採累進稅率15‰至55‰扣減累進差額計徵。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若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加油站、道路等使用,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稅條件,請記得於11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當年度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116年開始適用。
財稅局說明,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專家也提醒民眾,依據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其所稱之「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且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地價稅業已開徵者,仍應繳清該期地價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稅收據,始能完成土地移轉登記。
若未在期限內繳納地價稅,逾繳納期限,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若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