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過戶稅單竟先到?買法拍小心被「抓交替」算錯「整年稅金」變你繳
透過法院拍賣取得的房地產,所有權認定是以領到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當天為準,新屋主要特別注意地價稅繳納日期。(資料照)
因強制執行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認定是以領到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當天為準,而非辦理登記的日期,要注意地價稅繳納日期。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的房地產,所有權認定是以領到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當天為準,而非辦理登記的日期。而地價稅是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簡單來說,誰在 8月31日這一天是法律認定的地主,誰就要負責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 8 月1日標得土地,並於8月25日 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王先生因為工作繁忙,直到10月才去辦理地政過戶登記,但因為他在8月31日之前就已經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法律上已是地主。
因此,11月開徵的整年地價稅,稅務機關依法仍會向王先生課徵,而非原屋主。反之,若證書日期是在 9 月1日以後,稅金才會由原屋主負擔。
稅務局提醒,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起開徵,為期1個月。土地承買人即便還沒完成地政過戶,只要在 8月31 前領權利移轉證書,就會成為課稅對象。稅務局提醒法拍買主,應預先做好財務與稅務規劃,以免因不熟悉法律認定時點,而在收到稅單時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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