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天高皇帝遠!紐西蘭賣房爽賺上億 回台卻收「補稅驚喜包」?
不少民眾近年布局海外置產,不過出售境外不動產所產生的獲利,同樣涉及台灣稅負。(業者提供)
不少民眾近年布局海外置產,不過出售境外不動產所產生的獲利,同樣涉及台灣稅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中華民國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於海外所得,應依法計算並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若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裁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時,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得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設算所得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就是俗稱的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者,就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免稅額後(114年度為750萬元),餘額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及繳納。
該局舉例指出,轄內一名甲君在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經查發現,甲君於111年6月以1億1,000萬元出售位於紐西蘭的房屋,卻未申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通知其提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但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資料,最終依成交價額按12%設算所得額,再加計原申報海外所得2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免稅額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並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在境外出售不動產並取得海外所得,在尚未被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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