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已全面適用 但這二類人適用條件不同 免徵房屋稅差異大
房屋稅條例修正自114年期開始全面適用,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須同時符合「屬自然人持有」及「全國合計3戶以內」兩項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
老陳在屏東市區多年持有3間老舊透天房屋,但去年將其中一間房屋登記在自家公司名下,老陳聽朋友說,114年房屋稅差別稅率2.0版全面適用後,老屋是否免徵房屋稅,自然人與公司法人的適用條件差異頗大,讓老陳相當擔心房屋稅負擔大幅加重,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請益。
對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條例修正(俗稱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施行,並自114年期開始全面適用。依修正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縣市得依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公告調整)者,須同時符合「屬自然人持有」及「全國合計3戶以內」兩項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法人持有之房屋,自114年期起已明確排除適用該項免徵規定。
財稅局說明,修法前低現值的住家房屋免徵制度,係以「房屋使用情形及現值門檻」為主要判斷標準,未區分自然人或法人身分,也未設全國戶數上限;修法後為落實居住正義與租稅公平,防杜利用分割門牌或小坪數住宅規避稅負之情形,特新增自然人身分及全國3戶上限之限制,並排除法人適用,以合理界定自住保障範圍。
稅務專家提醒,自然人如全國合計持有超過3戶符合免稅條件之住家用房屋,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免徵之3戶;未申報者,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擇定。至於法人或公司行號名下房屋,即使現值低於免稅門檻,仍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再適用低現值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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