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賣房提供折扣真好康 買家轉手售屋漏列成本 卻慘遭補稅處罰臉都綠了!
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有時會給一些價格優惠,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民眾須注意,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小王2年前在台南市區向建商好友購入一間大樓2房置產,且享有100萬元折扣優惠,小王今年初因財務考量,將房屋出售並申報房地合一稅,但並未將折讓價列入,只以原本購屋契約價1000萬元列為成本,日前卻遭國稅局查獲,並以小王未將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通知須補稅45萬元與處罰,讓小王臉都綠了!
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小王於113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000萬元,建商給予小王折讓100萬元,小王114年6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15年1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1,0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100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額45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