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鬧區停車需求強 私有土地取證設停車場地價稅省很大 這類停車場難省稅!

2026/03/24 22:35文/記者林耀文

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雖然南部地區大眾運輸系統遠不及雙北地區發達,但鬧區的停車需求卻相當強勁,包括民間地主與建商取得中大型基地,紛紛規劃停車場以提高土地使用。稅務專家指出,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若僅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非屬行政院核定範圍,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來有一些民眾與地主,紛紛向稅務人員詢問,「想將名下閒置土地興建停車場供民眾使用,是否能減免地價稅?」

對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但若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因易形成養地及規避稅負等問題,非屬行政院核定範圍,則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適用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檢具停車場登記證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稅務專家提醒,經核准後,若查有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也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並於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繼續享有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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