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老爸共同繼承老母遺留房產 隔年老爸過世 出售遺產算錯這日期 慘遭補稅

2026/03/25 23:30文/記者林耀文

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99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嗣於112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11萬2,923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111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99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另1/2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111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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