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住家裡 短暫遷出戶籍慘遭追繳4倍地價稅 戶籍遷回未這樣做 也需多繳稅
一旦戶籍遷出形成空戶、房屋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異動等情形,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小李多年來一直住在自家小宅,且有申辦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去年小李短暫將戶籍遷出,沒想到去年底即收到稅務局寄發改為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的稅單,差額高達4倍,小李今年初趕緊將戶籍遷回自家,熟稔稅務的朋友提醒小李,即使戶籍遷回自用住家,仍必須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不然今年收到地價稅單時,恐將臉都綠了!
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要件,為地上房屋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使用情形或所有權未變更,不用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將維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必須特別注意,一旦戶籍遷出形成空戶、房屋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異動等情形,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原戶籍內,若因故將戶籍遷出致無人設籍形成空戶,縱使實際居住於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要件,除了自戶籍遷出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55)課徵地價稅之外,將補徵至少4倍地價稅。
稅務專家提醒,以小李的案例而言,土地因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情形,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而被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事後將戶籍再遷入或已註銷營業登記、終止出租,雖已符合得適用自住用地之法定實體要件,惟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小李仍應重新踐行申請程序,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再核准後,才可自申請年度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