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還沒過戶人先亡!「未入帳款項」當心漏報受罰 國稅局授正確申報法

2026/04/01 11:33文/記者朱語蕎

若被繼承人過世前已簽署賣地合約,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前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資料照)若被繼承人過世前已簽署賣地合約,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前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資料照)

許多民眾在處理遺產時,若遇到被繼承人生前已簽好合約要賣地,但還沒等到過戶領錢就撒手人寰,這時遺產稅該怎麼算?

對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土地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前,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

不過,繼承人因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的義務,屬於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因此可以列報同額的扣除額進行抵銷。

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取得的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表示,甲君在2026年2月簽約以2500萬元出售土地,該地公告現值為380萬元,但甲君在隔月不幸過世,且當時還沒拿到錢也沒過戶。此時,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土地部分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至於尚未收到的2,500萬元買賣價款,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遇到這類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要特別留意,以免漏報受罰。尤其涉及高額房地產買賣時,價金往往高達數千萬,建議申報前應仔細盤點契約進度與已收金流,確保資訊透明完整,以維護自身課稅權益並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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