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鍋不背!稅單沒收到照樣罰 稅務局:管理員簽收即視同送達
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住居所,若經大管理員代收,即發生送達效力。(資料照)
有民眾因為延遲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或遭處罰鍰時,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罰,但卻遭稅務局否決。
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為現代普遍之居住型態,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郵件等工作。
地方稅務局表示,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本質與民法及行政程序法所稱之受雇人相當,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如果經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僱傭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並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
雲林縣稅務局特別提醒,大樓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也可利用約定轉帳納稅服務,避免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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