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了還沒登記就轉賣 稅務局:這情況直接開罰
財稅局提醒,民眾完成土地買賣簽約後,應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至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能再辦理第2次移轉,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荷包失血。(圖/資料照)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後,若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再行出售土地,恐面臨罰鍰。依據114年1月24日公布修正的《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最高可按再行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處2%罰鍰,提醒民眾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增加交易成本。
財稅局表示,依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稽徵機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裁處0.5%至1.8%不等的罰鍰;若經查屬故意規避者,則可直接按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裁罰。
不過,若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者,可免予處罰,包括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或在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前,已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案件。
財稅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5年2月2日與B先生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購入1筆土地,但尚未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又於115年3月6日將該筆土地出售給C小姐,該筆土地移轉現值為120萬元。
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裁罰參考表規定,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逾100萬元、未達250萬元者,按移轉現值0.5%裁罰,因此A先生應繳納6,000元罰鍰(120萬元×0.5%=6,000元)。
財稅局提醒,民眾完成土地買賣簽約後,應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至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能再辦理第2次移轉,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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