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想省稅?國稅局揭「殘酷真相」:孫子女再多扣除額也「不會翻倍」
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資料照)
部分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若由子女全數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納遺產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此類情形之扣除總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金額為限。
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可享有相關扣除額。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不會依次親等之繼承人人數增加而有倍數之扣除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於2026年1月10日死亡,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為成年兒子乙君。乙君當時誤以為若自己聲請拋棄繼承,改由其三名成年子女(即甲君之孫子女)丙君、丁君、戊君繼承,便能以3個人數計算扣除額,進而向國稅局申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共168萬元(即 56 萬元乘以 3 人)。
但經國稅局審核後,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為 56 萬元,與乙君最初未拋棄繼承時的額度完全相同,並不會因為孫子女繼承人數較多而產生倍增效果。
國稅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注意各項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及計算方式,以免因申報錯誤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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