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申請就沒事!房東少做這一步 稅率恐從1.5%跳到4.8%
5月報稅季將至,出租房屋的房東除了申報綜合所得稅外,也要留意租賃所得申報義務。(圖/資料照)
5月報稅季將至,出租房屋的房東除了申報綜合所得稅外,也要留意租賃所得申報義務。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若出租房屋租金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即使已申請適用較低的非自住房屋稅率,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否則恐喪失優惠資格,還得補繳差額房屋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出租且租金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屋主,若已依規定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經核定先適用較低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目前稅率介於1.5%至2.4%。
不過,稅捐處指出,屋主仍須在出租隔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所轄國稅局完成租賃所得申報。換言之,房屋稅優惠並非申請一次即可持續適用,後續是否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將影響優惠資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規定,房屋優惠稅率適用與租賃所得申報情形具有連動關係。若房東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租金未達一定標準,經查獲後,原本適用的優惠稅率將被取消,恢復按一般其他非自住用稅率課徵。
目前其他非自住用房屋稅率約為3.2%至4.8%,與優惠稅率1.5%至2.4%相比,稅負差距明顯。若遭補稅,房東除需補繳差額房屋稅外,也可能增加整體持有成本。
以目前規定來看,出租房東若要維持較低稅率,除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外,也須留意租金是否符合「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避免因申報不實而失去節稅資格。
稅捐處提醒,房東可先行檢視114年全年度租賃收入,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完成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房屋持續適用優惠稅率。
若民眾對房屋稅課徵或適用資格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轄區稅捐分處洽詢,以免因疏忽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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